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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结算——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案号:(2013)冀民一初字第17号;(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总第260期)
2.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万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无效,仍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案号:(2016)渝0109民初3377号;(2017)渝01民终555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7期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亦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38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5期
4.承包人非法转包,转包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支付建设工程款,且应当按照实际施工人资质等级据实结算工程款——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承包人非法转包,转包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接收了该建筑物,发包人应支付建设工程款。因为建设工程是由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因此,应依照实际施工人资质等级据实结算工程款。
案号:(2006)民一终4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总第3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