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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有一项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要招标,考虑到市场上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数量众多,为了减少评审工作量,计划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方法。请问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为多少比较合适?
解答:
资格预审办法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确保具有足够的竞争性,但至少有3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可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的规定执行,即: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