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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或者招标时,对未来必然发生的专项工程、货物等目前无法确定价格的,采用暂估价,请问对暂估价比例应当如何限定?如果没有限定,是否会导致规避招标?
现行法律法规对暂估价占合同估算价的比例未做统一规定,对暂估价比例不做限定并不会直接导致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暂估价的适用应限于因招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由于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别,所以法规对暂估价比例未做统一限定,而只是为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依法进行招标提供了依据。但是招标人不能滥用暂估价,不具备图纸等技术文件即启动招标,从而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因此,对暂估价比例不做限定并不会直接导致规避招标,暂估价达到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由总承包人或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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