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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招投标中的“明显低价”、“合理的时间内”应该由评标委员会来把握和认定。其实采购机构也是可以在当中进行协调的。下面一起看看招投标中的“明显低价”如何认定。
第一,开标后,首先要确定哪些投标人可能会被列入“明显低价”范围。87号令第60条没有明确什么是“明显低价”,到底低到什么程度算是“明显低价”?笔者根据多年经验,认为把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平均报价20%的确定为“明显低价”较合理。当然,最终是否认定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20%的报价为“明显低价”,决定权在评标委员会,但这并不影响采购机构在评标前做一些准备性工作。
第二,在初步框定“明显低价”的投标人后,事先与该投标人(通过资格检查的投标人)取得联系,并告知其投标报价可能会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明显低价”,需到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提醒其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在此必须注意3个要点:一是不能告知其具体的评标时间(以防与专家私下串通);二是告知其现在只是一种可能性,到底其投标价是否会被确定为“明显低价”,需要评标委员会最终认定;三是询问其单位所在地,如果接到通知,最短需多长时间赶到评标现场,对“合理的时间内”做到心中有底儿。
第三,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初步框定“明显低价”的投标人后,采购机构可以告知评标委员会那些“明显低价”的投标人最短所能赶到现场的时间。因为在评标过程中,经常发生某些专家因为自己赶时间,而给“明显低价”的投标人提出一个不合理的时间范围。而采购机构的这项准备工作,就可以避免类似现象的发生。而且这样做,既保护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合理的时间来解释说明“明显低价”原因和依据,又不会有干涉专家评审的嫌疑(实践中某些专家非常敏感,遇到这种情况会觉得采购机构干涉了其独立评审权),很好地履行了评标组织者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