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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协议约定的协商或者起诉。建设单位应该赔偿施工单位投标费用损失、进场费、设备调迁及人工费用等实际费用。
一、赔偿对象:
1、如果是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可以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建设单位赔偿。
2、如果是施工单位造成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二、工程索赔的步骤:
(一)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索赔权利。如果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
(二)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索赔方应抓紧时间准备索赔资料,编写索赔报告,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提交索赔报告。
(三)协商解决索赔问题: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工程中产生的索赔问题,因此也被称为协商谈判。
(四)调解:当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时,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五)诉讼:在双方和解不成,又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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