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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相信这是很多招标采购人士想了解清楚的问题,为了解开大家的困惑,下面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具体介绍。
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法定流程后,不得轻易停止招标流程或中断招标项目。
如果招标人确认不能接受本次开标和中标结果,只能设法协商评标委员会,由评委委员会集体决策、拒绝所有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相关法律知识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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