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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你真的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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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

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1)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少于7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5)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6)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7)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8)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送采购人期限: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9)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委托组织招标的,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10)中标通知书发出期限: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

(11)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2)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13)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4)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5)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16)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17)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18)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19)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20)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1)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2)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23)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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