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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买卖
1、指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2、招标投标买卖既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招标投标买卖的合同关系是通过招标投标的程序确定的。无论是商人、公民、还是政府,都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有关当事人缔结买卖合同。
二、招标投标买卖的阶段
1、招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数人或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内容发出后,在法律上对承、发包方均有约束力。一般认为,招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其目的是邀请投标人投标 ,即发出要约。
2、投标:投标人(出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拟投标人必须在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索取招标文件,按该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好有关文件、资料,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工作。投标书制好并密封后按规定的方法、地点、期限投入标箱。
3、开标验标:招标人在召开的投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行为。验标是验证标书的效力,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招标人可宣布其无效。
4、评标定标:招标人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选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决定其中标。该定标若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就是承诺。
5、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同招标人签订合同书。签订合同是对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