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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主要对象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基本内容是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的公告。
基本内容: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4、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5、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6、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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