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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有哪些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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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被确定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一)依法必招项目处理方案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中标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有两种:
(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可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2)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二)非依法必招项目处理方案
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招标人可以从其余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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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中标无效的具体处理步骤
1.终止或撤销已签订的合同
程序要求:由行政监督部门(如财政局、住建局)或法院作出无效决定后,招标人应书面通知中标人终止合同,若合同已部分履行,需协商清算(如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折价等)。
2.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情形一:其他投标人符合条件
从原评标结果中递补(如第二名、第三名候选人),但需确保其投标有效且程序合法。
情形二:无合格替补候选人
必须重新招标,尤其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资金的项目。
3.责任追究与赔偿
(1)投标人责任(如弄虚作假、串标):
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黑名单”,追偿招标人损失(如重新招标费用、工期延误损失)。
(2)招标人/代理机构责任(如程序违法):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赔偿投标人合理损失(如投标成本)。
4.特殊情形:合同已部分履行
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工程质量不合格:责令拆除或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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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程序合法性:重新招标或递补需严格遵循原招标文件规定,避免二次违规。
2.诉讼风险:若中标人认为无效决定不合法,可能提起行政诉讼或仲裁,需留存完整证据链。
3.公共利益优先: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如基建、医疗),即使合同无效,也可能需政府临时接管。
结语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若中标结果被确认无效且合同已签订,将直接影响项目进展和各方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等规定,此类情形需根据项目情况依法终止合同,并采取重新招标、递补候选人或追究责任等措施。若合同已部分履行,还需清算已完成的工程或服务,合理补偿损失。处理时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避免二次违规风险,确保公平性和合法性。本文将详细解析中标无效后的法律依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