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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过程中“黑白合同”规则和风险防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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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签订的协议即产生“黑白合同”的问题,“黑白合同”是招标领域中常见法律风险。中标合同可被称为白合同,即经合法招投标程序并备案的合同;另行订立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可被称为黑合同。那么,今天小编带大家学习招标过程中“黑白合同”规则和风险防范问题。

招标过程中“黑白合同”规则和风险防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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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实践中,“黑合同”与“白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核心条款上存在重大差异即构成“实质性变更”。如果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都没有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允许经过谈判在中标合同中做出补充约定,这不属于“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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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正常“合同变更”的区分


必须正确把握“实质性背离”与合同变更之间的关系。建筑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合同签订之后,由于履行期限长、变化大,随着施工进度的深入,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补充、变更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实践中 因客观原因(如设计变更、规划调整、不可抗力)通过签证、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调整,不视为“黑白合同”。非必须招标项目若采用招投标程序,仍受《招标投标法》约束;且自2018年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后,“白合同”以中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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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白合同有效是黑合同无效的前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禁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订立其他协议,实质上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和限定。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论是在中标合同之前还是在中标合同之后订立,均不得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否则该协议无效。具体如下:


1.白合同有效时:“黑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禁止背离实质性内容无效。结算以白合同为准。  


2.白合同无效时:黑白合同均无效。结算规则为:(1)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2)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价格或市场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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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黑白合同”风险防范建议


1.严格招投标合规性。避免“先定后招”“串标”等虚假招标行为,否则合同无效。  


2.审慎签订补充协议。涉及价款、工期等变更时,保留客观原因证据(如设计变更函、停工通知)。 


3.固定结算文件。竣工验收后及时签订书面结算协议,明确最终权利义务。  



总结


黑白合同规则的核心在于“是否通过黑合同规避招投标制度”。法律通过“白合同优先结算维护招投标秩序,但亦尊重市场动态变化下的合同灵活性。企业需平衡合规性与经营需求,避免因合同管理漏洞引发巨额索赔。考虑到建筑市场具有多变性,如果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完成后,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确需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于合同自由的考虑,应当允许当事人按照另行订立的合同进行结算,这是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变更权的维护,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防止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造成发包人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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