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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废标往往需要重新发布公告,重新组织开评标工作,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当事人来说,无疑将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及时间。那么有哪些情形造成了投标无效呢?下面和保标招标网小编一起来解读。
1、超经营范围投标
部分投标供应商超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自认为条件沾边就参与投标,经营范围办公家电硬要去投办公家具的标;明知资格审查都过不去,还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
2、技术参数不达标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下最低价中标,招标文件中明确用“*”标指出的实质性要求,部分供应商明知不满足实质要求仍采取虚假应标。
3、证明材料有出入
《政府采购法》规定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供财务报告证明材料,部分供应商不按投标文件要求的年度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模糊不清,评标专家难以辨认,最终确定取消投标无效。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部分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投标产品不对应;或借用其他产品的证明材料等原因导致投标无效。
5、开标之时不到场
部分投标供应商理论掐算从公司到开标现场的时间,未考虑路途突发情况,常遇道路堵车等情况导致投标无效。
6、投标报价不合规
部分投标供应商超出采购预算报价,或者低于市场价格恶意竞争超低报价导致投标无效的。
7、法律法规理解有误
例如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既以某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又以自己名义投标或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或者不理解联合体各方中资质等级计算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等规定。
8、对投标有效期理解有误
投标有效期一般都作为实质性要求,如果不满足要求也是要被废标的。有投标人不理解投标有效期的真正含义(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例如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有不少投标人却承诺为10天、30天,还有投标人承诺为“次日”,误以为投标有效期越短越好。
9、擅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
有些投标人会擅自修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而实际上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都是招标方经过反复讨论、总结的结果,可以说每个字都有特定作用,招标方是不允许擅自修改的。
10、标书制作不规范
有些投标供应商没有制作标书的专业人员,便委托其他公司或打印部制作标书,其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盖章的地方用复印件代替;签章地方手工签字;盖公司章的用投标专用章或财务章代替导致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