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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实践中,大家是否遇到过因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付款方式,而被否决投标的情况吗?最近有个朋友就咨询到这个问题,所以今天就带大家学习一下这个知识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招标投标法》第27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 23 号)
第23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4.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第20条:招标文件应将付款方式列为采购需求的核心内容;
第32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二、付款方式是否属于“实质性要求”?
若招标文件明确将付款方式列为实质性条款(例如注明“不可偏离”或“必须响应”),则未响应必然导致否决。 即使未明确标注,但付款方式涉及合同核心权利义务(如付款周期、比例、条件等),通常由评标委员结合项目情况及特点进行自由裁量。
三、实务操作要点
1.招标文件的明确性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清晰界定付款方式为实质性要求(例如:“付款条款为不可偏离项,任何修改将导致废标”)。避免模糊表述(如“建议”“优先”),否则可能引发争议。
2.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完全偏离(如招标要求“预付款30%”,投标改为“零预付款”)→ 必须否决。
非实质性偏差(如付款账户名称笔误)→ 可要求澄清,一般不直接否决。
优化建议(如缩短付款周期)→ 若优于招标要求且不损害招标人利益,可能被接受。
3.评标委员会的裁量权
评标委员会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判断未响应付款方式是否实质影响合同履行或公平性。需要评标委员会进行裁量的,否决时应书面说明具体条款及偏差内容,避免程序瑕疵。
四、合规建议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突出标注付款方式为不可偏离条款,避免争议。
2.投标人:严格响应付款要求,若有优化建议,可在投标函中说明“完全接受招标条款,另附补充方案”。
3.评标委员会:对模糊偏差及时要求澄清,审慎行使否决权并留痕。
五、结论
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并不是法定的否决投标条件。但是如果招标文件将付款方式规定为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对不响应付款方式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将付款方式作为实质性要求,则评标委员会不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评标办法中有相应评审规定的,可以对该投标文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量化评审。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货物招标法律要求必须将实质性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以外,对于其他施工、勘察设计等招标何为实质性要求(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评标委员会有一定的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