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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02 采购需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03 资格预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04 招标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招标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
05 竞争性谈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06 竞争性磋商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07 询价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对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08 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09 中标、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 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11 质疑投诉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下列四种情况处理:①投诉书内容有缺漏项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②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③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④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情况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2 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作出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财政部门)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13 评审专家管理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14 代理机构管理
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15 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16 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7 采购文件保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