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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采购人中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问
能否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
答: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若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或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即视为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属于不合理条件。
问
能否要求生产厂家的授权?
答: 不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指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资格要求,否则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问
能否要求供应商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 不能。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设定特定条件时,不得对供应商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问
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能否不一?
答: 不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若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问
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 不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均强调,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问
供应商缴纳社保的人数能否设置为评分项?
答: 不能。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
能否将本地化服务机构设置为评分项?
答: 不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均明确禁止通过设置备选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因此本地化服务机构不能作为评分项。
问
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 不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不能作为供应商的资格门槛、实质性条款或评分条件,否则将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问
仓库、办公场所等面积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 不能。仓库面积等规模条件若作为评审因素,将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尤其是对中小供应商不利。因此,这些条件不能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问
CMM/CMMI认证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 不能。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以免对供应商构成不合理的限制。
问
高新技术企业能否设为评分项?
答: 若高新技术企业与项目质量相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否则,不宜列为评分项。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问
专利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若相关产品的专利证书与采购项目有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否则,将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问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若软件著作权与项目质量相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问
3C证书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 不能。3C认证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是供应商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因此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问
三体系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一般情况下可以,但需确保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问
AAA信用等级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不能。AAA信用等级证书的认定涉及企业规模、财务指标等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
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不能。《守合同重信用》认证证书已失去法律依据,因此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问
协会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需视情况而定。若协会认定的证书隐含对供应商的歧视性要求,则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问
A级纳税信用等级能否当评分项?
答: 不能。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取得需经营三年以上,对新成立的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
问
产品所获特定奖项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问
评审因素能否设置区间分?
答: 可以,但需确保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问
业绩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可以。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需确保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问
能否要求业绩佐证材料?
答: 一般可以。要求业绩佐证材料有助于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问
特定金额业绩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不能。特定金额业绩等规模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
能否设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
答: 不能。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属于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问
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可以吗?
答: 不可以。采购文件中应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减分项设置数量多于相应的总分值属于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问
制造厂家授权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建议不要设。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