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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
重新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评审专家在评审环节的一种纠错机制。那么,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组织重新评审?
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当满足重新评审的前置条件时,在项目不同阶段,可按以下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1.评审报告签署前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经复核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2.评审报告签署后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供应商对有关重新评审情形提出质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应注意的是,重新评审与复核是不同的概念,其区别是发生的时间段不同。以评审报告签署完成为界,评审未结束的是复核,评审结束后的是重新评审。供应商质疑后,为提高效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将重新评审和配合协助答复工作合二为一,一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