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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编制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有时候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得不合理就会导致质疑投诉的发生,一旦发生质疑投诉就会严重影响采购活动的效率。那么采购人不能对供应商设置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中投标人资格主要是依据根据项目特点及法律规定确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项要求就属于法定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资格条件不能设置具体的财务指标
在资格条件中不能设置具体的财务指标,具体的财务指标一般都会涉及到企业的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等因素,这属于变相设置企业规模、排斥其他供应商。
企业规模类的指标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警惕!这样设置资格条件属于违法行为。
资格条件存在歧视性,例如,将3A证书作为资格条件、需要提供100人以上工作人员的社保证明等。
将资格条件设评分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审查主体错误将法定的社保证明等应该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完成的资格条件内容设置为符合性审查内容,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的资格证明,还要求供应商提供。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