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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货后,采购人不付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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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购买东西付款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买了东西不付款就是强盗行为。在政府采购中,也不能避免这种情况。


  对于这些时不时就会出现采购人拖延付款的行为,中标供应商万般无奈。究其原因,可能是资金出现了一些问题、可能是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本身不满意、也可能是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满意、还有可能是恶意拖延付款……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拖延付款,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保标招标网今天来讲讲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中标供应商应该怎么做才能合法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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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标后,与采购人签署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署期限是,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最长期限为30日。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政府采购供货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的,供应商可以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将采购人违反采购合同的情形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反映,请求监管部门行使职权对采购人作出处罚。


  1.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2.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支付方式有财政全额支付、财政差额支付、单位全额支付和单位差额支付。


  三、政府采购合同付款的通常做法,预付款保函制度是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力手段


  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合同仅规定适用合同法,但是如何支付却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规避风险,采购人单位财务部门一般都为支付资金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包括供应商必须完成交货、验收合格后才可以支付货款。这个做法需要供应商垫资组织生产和交货,虽然与商业习惯和国际贸易惯例不符合,但是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已经落实,供应商一般没有不会收到货款的风险,所以供应商一般也接受这样的付款条件。


  目前,采购人通过自身情况来预定,一般都是按30%来预定。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供应商可以和采购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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