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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一种采购方式选择的例外情形,因此,需要采购人在正式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向财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的正常情形,因此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只要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关于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规定即可。
常见的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在公众媒体、网站、报刊等地方刊登招标公告,让投标单位来参加投标活动,再从中评选出中标单位。
2、邀请招标
一般是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个供应商,并发出投标邀请,被邀请者进行投标活动,再从中评选出中标单位。
3、竞争性谈判
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5、询价
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6、竞争性磋商
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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