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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制定过程
《细则》制定经过调研、征求意见等过程:一是对兄弟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施细则进行调研;二是征求厅内干教处、法治处、质安处和房屋市政运行中心意见,对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考虑;三是征求了各市(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细则》的可实施性;四是征求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对政策可行性征求了相关意见。
三、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对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各资质等级企业承揽业务范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明确二级资质企业的条件。《细则》对申请二级资质专业管理人员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作出规定。
1.专业管理人员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条件执行。
2.进一步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专业范围,即建筑、结构、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风景园林、给排水、水暖等相关专业;
3.临时聘用、兼职(含未缴纳社保人员)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4.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包括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
(三)明确二级资质有效期和资质延续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原资质等级核定程序和材料,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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