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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注意!政府采购中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七种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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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或非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使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开展的根本依据,而投标资格条件又是采购文件的核心组成。

如何规范合理地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条例中已有明确说明,在此就不多赘述。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是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常见的七种违法情况,共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参考。


违法违规行为之一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公有制、非公有制等;

2.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3.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违法违规行为之二

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要求:

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2.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

3.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


违法违规行为之三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定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需求无关;

2.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违规行为之四

对供应商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1.供应商资格标准设定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标准。

法律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之五

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1.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变了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违规行为之六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3.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5.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如要求某年前的合同业绩、要求项目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年限等;

6.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7.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违法违规行为之七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

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未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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