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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一种民事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但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变。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即便协商一致,也不得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只有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人和供应商才应当终止合同。这是采购人和供应 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终止合同,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终止合同。
来源:保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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