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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即“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①公开原则:是指招投标的程序应透明,招标信息和招标规则应公开,有助于提高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滋生。②公平原则:是指参与投标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所有投标人的机会平等,不得实行歧视。③公正原则:是指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评审,市场监管机构对各参与方都应依法监督,一视同仁。④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人都应诚实、守信、善意、实事求是,不得欺诈他人,损人利己。
一、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自由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条件。
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推广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招标人有权也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
6、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二、 投标者的权利和义务
1、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2、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3、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4、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5、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6、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它形式的担保;
7、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