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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前"
01-采购意向
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02-采购需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采购中"
01-招标
1、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6、已经收取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7、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02-竞争性谈判
1、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03-竞争性磋商
1、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04-询价
1、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05-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采购后"
01-中标、成交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5、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02-合同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4、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5、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签订履行期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03-质疑投诉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04-公告期限汇总
1、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2、询价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和竞争性磋商的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内。
3、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内。
05-采购文件保存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06-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做出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并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2、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3、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财政部门)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其他事项"
01-评审专家管理
1、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3、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02-代理机构管理
1、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者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约情况。
2、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约情况。
03-中小企业认定
1、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2、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