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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兼具企业采购和公共采购的双重属性,带有风险易发点的特征,实践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形式。如何处理“公平”和“效率”问题,实现“合规性”与“降本增效”的协调统一;如何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解决采购执行中的困惑,是国企采购面临的重要课题。PART.01国有企业采购方式的原则性规定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PART.02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PART.0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PART.0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定一是第八条关于招标方式选择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果存在(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形,则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二是第十八条关于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三是第五十五条关于确定中标人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PART.05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的规定《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19年3月18日发布、5月1日实施的行业推荐性自律规范,属于团体标准,适用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该标准规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流程和通用要求,以及各种采购方式的通用条件和程序规则,适用于国有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