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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单位自验
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经过承包单位质量检查部门的验收,认为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质量达到合同所要求的标准。承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交工资料,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竣工报验单”;
2、监理单位组织初步验收(预验收)
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注意依据的先后顺序),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施工质量评估报告”,并呈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验单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1、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人员签字。
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