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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约与风险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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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新型肺炎”来势汹汹,又变化莫测。


除了相互叮嘱要勤洗手、戴口罩、不凑热闹,对待与疫情随之而来的情绪变化也应当引起注意。


面对关乎生命的大事,我们自然会感到焦虑和恐慌——这是极自然的:危机不只影响身体,也必然会带来糟糕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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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保标招标小编就跟大家一起来讲一讲新冠肺炎疫情下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约与风险分担


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一种全国范围甚至在全球其他国家也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特效药能有效治疗并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搞清楚确切的传染源。据此,笔者认为,至少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其性质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与新冠肺炎疫情相似的是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百度百科中已将“非典疫情”纳入了“瘟疫”的范畴),非典疫情发生后,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普遍持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观点。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中,明确认定“此期间正值非典期,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不可抗力”。根据目前国家公布的信息,本次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将比非典疫情更为严重,影响范围更广。为此,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更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当事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从目前披露的疫情信息来看,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均发文要求企事业单位延迟复工,并对交通进行一定的管制,势必将导致工程项目无法及时开工,设备材料的生产和运输成本增加和进度滞后,将对很多工程合同履行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的还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具体影响后果可分为: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和延迟履行。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即使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只有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能据此解除合同。比如工程具有特定用途必须在2月中旬建成,而由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工程无法按时竣工,则发包人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如果疫情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仅可主张解除该不能履行的部分合同。如果疫情仅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通常当事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只能要求变更或延期履行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该种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使期限内解除合同,避免合同解除权的丧失。

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能否解除发生争议的,被解除方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及时提出异议,争议无法解决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工程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双方应及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完成费用支付,具体费用通常包括: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发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以及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承包人应注意的事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虽然合同当事人可据此主张免责,但还需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并结合工程合同的约定,适格履行以下义务。


1.通知义务


新冠肺炎疫情对工程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不同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其发生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2款的约定,承包人还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同时,承包人还需注意合同是否有未在一定期限通知即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免责等类似约定,避免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


2.减损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当事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承包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没有采取,比如明知短期内无法复工仍然购买或租赁新的施工机具导致损失增加,则推定承包人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责任。


3.举证责任


承包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执行政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命令而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费用增加,并据此主张免责和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损失的,除众所周知以及其他无需证明的情形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的天数,承包人应提供政府要求延期开工和准许复工的各项文件和命令;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增加的工程费用,承包人应提供工期延误导致各项设备、材料上涨前和上涨后的具体数值的证据材料;对于工期延误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承包人应提供人员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工期延误期间对工程进行管理所发生的人员费用金额的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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