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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可以领取评审劳务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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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可以领取评审劳务报酬吗?

公务员可以领取评审劳务报酬吗?


答:公务员是否可以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已有明确规定,但对于项目评审是否属于“兼职”却存在较大争议,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有赞同的,如云南省出台的《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明文规定公务员可以依规领取各类评审活动费用;也有反对并以违纪处理的,如湖南驻省国土厅纪检组发文规定本厅公务员工作时间参与项目评审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费;有默认的,也有不反对也不鼓励的,还有从一开始反对到后来默认的。笔者虽然赞同公务员可以领取评审劳务报酬,但也承认根据现有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领取评审劳务报酬是有一定风险的,主张对公务员参加项目评审领取劳务报酬持谨慎支持态度,鼓励支持质检、电梯等紧缺专业公务人员经审批参与专家评审并按规定领取评审劳务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一规定强调了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和规范性,旨在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和政府形象。因而一些地方纪检和审计部门将公务员领取评审劳务费界定为违纪,要求评审专家不得领取评审费,已经领取的责令限期退回。也有一些地方纪检和审计部门认为公务员参加项目评审和普通意义上的兼职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认为“兼职”系固定的较长期和连续的工作,领取的是按月发放“工资薪金”形式的兼职报酬,而招投标活动属于临时性短暂的工作任务,不属于“兼职”范畴,其性质较似于公务员讲课所获劳务报酬,认为公务员实际从事劳务并领取劳务费符合按劳分配原则。本人较倾向于第二种看法,理由如下: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释义,首先,之所以规定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公务员参加临时性的招投标项目评审是劳务所得,不同于长期连续性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报酬,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评标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会对公务员的廉洁性和政府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该条款主要禁止的是公务员在其他组织包括企业事业组织等兼任其他“职务”,公务员参加的评审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也没有可兼任的其他“职务”。

再次,该条款禁止的对象主要是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人员。比如由于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一般都分别兼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或者党内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的领导职务。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办法未禁止公务员成为评审专家,也未禁止其领取评审劳务报酬。财政部国库司在编号为3254-3670205的答复中提出:符合条件的国家公职人员,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专家工作日参与评审,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此情况下取得的报酬,不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这样是否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和公务员法两者之间,按照特别法优先一般法的原则,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首先应遵循采购法关于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允许公务员参与项目评审并领取评审费用。

有专家指出,同意公务员参与项目评审是当前一些地方评审专家数量严重不足下的无奈之举,特别是小县城,一些紧缺专业,如果除去公职人员,大部分项目将无法开展评审,如果长期从外地抽取专家,在经济和技术上不允许。严重影响了招投标项目的顺利开展。

笔者认为,鉴于以上原因,应同意公务员有条件参加项目评审并领取劳务报酬,并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

第一:参加项目评审必须经过单位同意,必要时报组织和纪检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参加项目评审的专业必须是当地紧缺专业或者虽然不是紧缺专业但数量明显不足,专家容易被围猎的专业。

第三:参加项目评审不能影响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能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提供的劳务是否系本职工作,本单位及本系统的工作一律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第五:对参加评审的频率次数可以做出规定,评审频率不宜过高,不能将评审作为工作副业,不能出现“评标常委”和“评标专业户”从而影响政府公职人员的形象。

第六:尽快试点和开展远程异地评标,适当提高专家劳务报酬,吸引企业专业人员参与项目评审的积极性,逐步解决专家专业、数量不足的问题。(浙江省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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