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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当终止招标公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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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证是指招标公证人根据招标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等要求,对整个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见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那么,在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况应终止公证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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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公证活动:

1招标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的;

2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 指出不予纠正的;

3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公证人员在开标现场宣读公证词, 七日内出具公证书,现场宣读公证词的时间 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招标公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公证处应告知评标组织成员,如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应回避 。

2.联合招标或委托招标,注意审查联合的形式和各方关系及责任承担、 委托行为是否属实有效;

3.注意掌握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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