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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常见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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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招投标人士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方面存在很多疑惑,为了解决大家的疑惑,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些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常见问题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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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在订立服务器采购合同时,并非只有服务器这个硬件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还包括该服务器操作系统等软件产品的转移,试想如果没有软件货物作为支撑,服务器并不能发挥作用,政府采购合同要 “追加采购”,应该注意什么?

进行追加采购,必须要把握五个要点:1.追加采购应当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需追加采购的标的要与原合同标的相同;3.追加采购产生的变更需要签署补充合同;4.不得改变合同的其他条款;5.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追加合同的要求吗?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不经过政府采购程序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这为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作了例外规定。但是在这里,也只是为采购人追加采购开了一个允许操作的法定通道,并没有强制要求供应商必须要配合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与供应商协商”的措辞中就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在此并没有将签订补充合同视为供应商的法定义务,即协商过程中,供应商可根据情况拒绝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的要求。

三、中标人的经营范围不含采购标的,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招标文件可以授权采购人变更合同吗?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是《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也不得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即招标文件不得授权采购人变更合同,也不得授权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变更合同,否则就是无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变更只有一种情形,就是合同继续履行则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签订合同前,采购人要求中标人先交合同金额的50%作为履约保证金,合理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可以看出,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就可以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即使招标文件中规定了,而采购人提出,中标人须按照合同金额的50%交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规定。因此,该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属于刁难中标供应商的行为。

六、签合同时中标产品已停产,可以用新型号替代吗?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客观情况往往会发生变化(比如产品的迭代更新很正常),为了使采购合同的履行更加合理,又必须修改其中的某些内容。因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完全禁止此时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某些内容作修改,只是严禁作“实质性修改”。如果新型号产品在技术性能、参数指标等方面都不低于原中标型号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和采购人的需要,且未影响采购单位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在不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其他内容的前提下,采购单位与中标人可在签订合同时用新型号产品替代原中标型号产品,可判定不存在实质性修改。另外,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讨论,书面写下判断意见,判断新型号产品在技术性能、参数指标等方面是否不低于原中标型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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