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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的评标原则,你知道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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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的评标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严格保密等。为了增进大家的了解,今天小编就来细讲一下关于政府采购的评标原则,还不清楚的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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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计分原则

为什么不得给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加分呢?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所谓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指的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一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方能参加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而评标或评审是在供应商满足了资格条件且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基础上的综合评分,依据形式逻辑的一般要求,这里的“基础上”当然指的是“基础”以上的商务、技术等因素,而“基础”之本身是不应当作为加分项的。

2.客观因素最大化原则

无论是评标还是评审,从评判对象的属性来看无外乎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一般来说,主观因素指的是评标人或评审人的评价易受评标人或评审人主观意志控制或影响的因素,其载体包括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其他方式政府采购响应文件中的技术部分,诸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的监理大纲,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服务类政府采购中的工作方案等。客观因素指的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某种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物品,并以此作为评判某种情况存在与否的参照因素。譬如用来证明供应商获奖、类似业绩的荣誉证书、表彰决定、供应商中标结果公示或成交结果公告、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等等。出于公平和公正的需要和考虑,在设置评标或评审标准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多的将客观因素作为评判的对象,以防止评标人或评审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干扰和影响评标或评审的结果。

3.报价低廉优势原则

在同等质量、同等服务、同等条件下,报价低的供应商应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这是一个硬道理,也是政府采购的终极目标和结果公正的必然要求。大量的实践表明,如果将报价的权重设置的比较低,那么供应商之间的报价悬殊体现在具体得分上其差距并不大,如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竞争性磋商中的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在不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前提下,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作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根据这一规则,如果将价格权重设置在10%,供应商的报价即使相差两倍,其得分仅相差零点几分。因此,在设置报价比重的时候,我们应当尽量将其设置在一个较为合适较为合理的水平线上,譬如竞争性磋商中的服务类报价以设置为20%为宜。

4.主观因素量化相对细化原则

鉴于主观评审因素灵活性大、主观参与程度高的这一特点,在设置评标或评审标准的时候,我们应尽量地将主观因素及其对应的分值细致化。

5.重点考察项目机构实力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供应商的荣誉和业绩在大多情况下与项目机构组织的实力并无太多的关联,这是其一;其二,即使少数企业的人员基本稳定,也不足以表明该企业的荣誉和业绩与项目机构组织存在必然的关联性。然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挑选到最合适的最有实力的项目机构组织,而绝不是头上的光环很多、看起来条件优越的供应商。

鉴于如此,我们应当做到两点,一是将项目机构组织负责人职称特别是执业资格、奖项、执业经历特别是类似工作业绩作为商务标的主要内容,二是强调和强化项目机构组织;其他成员职业、执业资格与奖项、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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