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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性磋商,这几个要点需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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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是首个“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那么在采用这种采购方式时有哪些要点需要把握呢?下面小编整理了比较重要的三大要点,供大家阅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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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合与不适合

竞争性磋商结合了竞争性谈判“谈的灵活”与综合评分“评的可控”,既实现了成交价的下降,又使政府采购从“低价中标”向“物有所值”靠拢,集两大采购方式的优点于一身,也深得采购人的喜欢,但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合适的采购方式不仅不能提高采购效益,甚至还会造成废标或浪费成本的现象。什么样的项目适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得很清楚。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这类项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如大家熟悉的一些交通服务项目、公益事业项目。

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如在所属区域尚属新鲜事物,没有成熟可借鉴的技术参数,像宁夏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八朵云”及相关的云服务项目,一切还在摸索创新阶段,技术参数不容易把握和确定,采取磋商方式能取各方所长,更有利于项目完善。

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可变与不可变

在评标过程中,会出现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情况,现场的变动是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智慧的凝结,也是对项目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变动部分内容,使供需对项目的理解更深入,也更符合实际情况。但什么内容能够变动,什么内容不能变动,这个是必须明确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按照以上所述,能变动的内容只限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三方面。这部分的变动,都将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换言之,对于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评分办法等其他内容是不允许作变更的。在实际工作中,磋商项目相对比较复杂,会出现在磋商过程中,发现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存在不太合理或过高过低的现象,也会出现磋商小组成员现场提出要对评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资质作为入门的门槛,是面对全国所有的潜在投标单位,如果在评标现场随意的更改“门槛”高低,这是对全国其他潜在投标单位的不公平。

评分办法也是一样,它是进入“门槛”之后,衡量每一家投标单位的“标尺”,试问,“标尺”又怎么能说变就变呢?对于类似情况,我们都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评到底”,对于语焉不详或有歧义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澄清,但不得修改和变更。

三、可磋与不可磋

竞争性磋商项目最核心的一个词就是“磋商”,磋商的结果直接影响这个项目的效果。磋商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尽的“磋”,才能把“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等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笔者认为,在“磋”的过程中,重点应把握以下几点:技术条款重点磋;服务要求重点磋;合同条款重点磋;投标报价谨慎磋;商业秘密不可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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