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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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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服公易〔2022〕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有关招标人、异议主体、交易服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

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政务服务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2022年3月31日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处理操作指引

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异议主体资格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具体包括:

(一)投标人;

(二)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

(四)招标代理机构;

(五)与投标人事前签有附条件生效协议并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或供应商等。

上述以外其他主体提出异议,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同时应当告知异议人可在异议时限内补充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后重新提交。

异议人主体身份是否适格,由异议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二、异议提出

异议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但异议仅涉及开标的除外,对开标活动的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异议人提出的书面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异议人可以自己直接提交异议书,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异议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三、异议事项

异议人仅能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人以其他事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具体包括:

(一)没有载明必要的信息;

(二)故意隐瞒真实信息;

(三)针对不同潜在投标人设立有差别的资格条件;

(四)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五)提供给不同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六)仅组织部分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七)指定某一特定的专利产品或供应商;

(八)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使得潜在投标人无法准确把握招标人意图,无法科学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九)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对开标提出异议具体包括: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递交过程或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和开封;

(三)唱标内容;

(四)开标记录;

(五)唱标次序;

(六)标底价格的合理性;

(七)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八)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具体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的资质等内容存在造假行为;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程序不合法;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结构不合法;

(四)评审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

(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六)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

(七)对评标中的事实认定错误;

(八)评标中的具体判定、评标价格和评标分数计算错误;

(九)其它影响评标结果的情形。

四、异议时限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若异议人在规定时限届满后提出异议,招标人可不予受理。但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招标人应谨慎对待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涉嫌违法和违纪行为线索应移交相应行政监督部门。

五、异议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收到异议申请之日为受理日。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及时与异议人及中标候选人沟通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一)异议人主体不适格;

(二)没有明确的异议事项;

(三)异议事项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证明材料或所附证据来源不合法;

(四)异议书未署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五)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超过相应时效;

(七)已作处理答复,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证据;

(八)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异议。

对于不予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告知异议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告知异议人可在异议的提出时限内补充或修改异议书并重新递交。在规定的提出时限内未收到异议人补充或重新提交异议书的,视为异议人放弃异议。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异议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为维护自身权益,招标人可对不予受理的异议或撤回的异议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若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六、异议处理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人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异议人再对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异议人通知异议处理结果。招标人应当建立异议处理档案,保存备查。招标人在处理异议的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七、其他事项

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逐步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电子信息平台,实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在线提出异议、作出答复、公开信息。

本指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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