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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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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29日,我局印发了《亳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现将解读如下:

《亳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关乎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备受关注。2019年5月16日,亳州市公管局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亳公管〔2019〕32号),目前该文件已实施3年时间。为不断优化我市招投标市场环境,落实省、市营商环境有关投诉“在线办”的工作要求,加之原办法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实践,我局修订形成了《投诉处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做好投诉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创建一流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投诉处理办法》。

  三、文件起草过程

  《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征求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意见,并向县区公共资源综合监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交易中心及执法支队征求了修改意见;7月29日,在市场竞争主体座谈会上再次向参会人员征求了修改意见;8月19日向省发展改革委征求了修改意见。根据各方反馈的修改意见,形成了最终的《投诉处理办法》,已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投诉处理办法》分五章共24条,分别为总则3条、受理4条、调查与处理11条、责任追究2条、附则4条。

  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情形及工作原则。

  第二章主要明确了投诉提出的时限、投诉渠道、投诉书主要内容、不予受理情形等内容。

  第三章主要从调查方式、应回避情形、调查取证、调查时限、超期管控、处理决定书内容、投诉撤回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对调查与处理的各环节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主要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当事人及公职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效力及有效期等内容,并对原《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亳公管﹝2019﹞32号)文件予以废止。

  五、创新举措

  (一)建立超期管控机制,提升投诉办理效率,切实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了对投诉处理时限进行管控,在投诉受理、办理等各阶段事前进行短信提醒,并要求分管负责人每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度,对即将超期的采取成立专班、联合调查等方式提高投诉办理效率,确保投诉处理工作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未能在规定时限予以办结的,要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超期原因并承诺办结时限。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公管局超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线上、线下双渠道受理投诉。投诉人递交投诉书时可自主选择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也可赴现场提交,方便市场主体维护自身权益。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市公管局将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诉调查处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投诉办理效率,依法依规打击投诉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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