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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决策程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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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决策程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决策程序,促进招标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提高项目交易效率,加快项目实施,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资金来源、土地保障、规划计划等审批手续,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正确选择招标方式,科学编制招标方案,合理设置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资质资格条件等。

(二)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类型和工程建设项目登记要求,提供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资金来源证明、图审合格证明、工程量清单备案证明、招标方案和项目情况说明等材料。

1.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需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项目立项批复、招标方案、规划设计条件或地形图或用地红线图、项目情况说明、委托招标代理协议等材料;

2.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工程总承包方式)需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立项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方案、规划设计条件或地形图或用地红线图、项目情况说明、委托招标代理协议等材料;

3.工程施工项目需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初步设计批复、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及图审合格证明材料(水利工程项目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备案资料、招标方案、项目情况说明、委托招标代理协议等材料;

4.工程监理(货物)项目需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项目立项批复(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招标方案、项目情况说明、委托招标代理协议等材料。

二、落实集体决策制度

(一)集体研究决策程序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集体研究同意招标方案、评标办法后,启动招标程序。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先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充分沟通招标方案、评标办法,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政府分管招标人的负责同志报告后,启动招标程序。其中,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报告后,启动招标程序。

(二)集体研究重点内容

1.招标方式。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选择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法定情形并经有权部门认可的,可以选择邀请招标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2.资质条件。招标人应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和需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资质标准,设置合适的资质条件,不得随意提高资质设置要求,不得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3.业绩奖项。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编制导则》,简化业绩奖项要求,最低资质可以承担且技术相对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设置业绩奖项,确需设置业绩奖项的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明确类似业绩的时间要求、具体范围、奖项的颁发机构等内容,不得设置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需要的业绩奖项,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4.信用评价。招标人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信用评价分值应用的政策要求,积极应用国家省市信用评价结果。房建市政项目应使用住建系统信用评价结果,交通水利项目应使用国家或省交通水利系统信用评价结果。

5.扶持政策。招标人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和地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特别是鼓励招标人对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的政策。

6.其他重要事项。招标人还应依据有关规定,研究招标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项支付方式、比例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重要事项。

三、实行登记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效能,压缩项目交易周期,加快项目推进速度,项目登记实行承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进行项目登记时,应在《项目情况说明》中,注明该项目招标方案、评标办法已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同时,承诺招标方案、评标办法内容均遵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四、鼓励开展标前公开

(一)参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鼓励招标人通过本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提前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需求、预算金额、预计招标时间等内容。招标计划发布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不得晚于招标公告发布前30日,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方便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信息,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活动。

(二)按照《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前公示办法》(亳公管〔2021〕29号),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且技术需求合理性难以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在本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公示招标方案、评标办法等内容,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方案、评标办法,必要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等进行会审,或者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实行会审或邀请专家论证的,原则上以会审或专家论证意见为准。

五、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控制度和决策约束机制,严格落实集体决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招标人未按上述要求落实集体决策程序的,不得启动招标程序。实行代建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决策程序,除落实上述要求外,还应执行已出台的相关规定。

(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要牵头抓好工作落实,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适时开展工作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发现招标人未严格落实招标集体决策程序、弄虚作假且拒不改正的,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主要决策事项清单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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