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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以招标方式发包或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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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以招标方式发包或采购?

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以招标方式发包或采购?

答:

(1)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详细解释见实施条例释义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标准如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4、前述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020年10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解释明确了部分事项:


1、“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2、“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注: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3、“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单项采购,达到合同价估算额度的必须招标,未达到额度的不属于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注:本条是说项目整体属必须招标范围,并非其所有采购事项均须招标,不达额度标准的单项采购可不招标。当然故意拆分规避招标的非本条所指)


4、“招标范围列举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注:本条是对“等”字的解释说明,不能以“等”无限延伸,只有明确列举的事项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没列举的不属于必须招标范畴,例如常见的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参见国家发改委相关问答。实际操作中招标的也不少,“非必须”可“自愿”)


5、“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6、“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对工程、货物、服务全部或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注:本条明确总承包(EPC/EP/EC/PC),其中某一单项达到招标标准,则总承包应当招标发包)


7、“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单项采购未达规模标准的,可自主选择采购方式。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注: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必须招标项目,应严格执行;非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非必须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明确可不招标的项目,央企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四种方式,分别列明适用情形)


8、“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


(3)其他有关必须招标的规定


总承包暂估价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总承包项目以暂估价形式列示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招标发包。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本文件发文早、未修订,对照发改委16号令,已不适用)


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内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必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前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国内招标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本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包含主要产品的国际招标范围。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三)缩小招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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