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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标最“擅长”的4种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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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直标榜公正公平,但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违规操作还是屡禁不止。一些投标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中标率,甚至不惜做假。那么在招投标时,最常见的投标人作假行为有哪些呢?

投标人作假行为之一:

过往业绩不真实

投标人在投标时并未提交真实业绩证明,而是拿诸如框架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一些预约合同顶替。甚至有一些投标人还会通过伪造等方式来满足投标业绩要求。一般若是这样的投标方中标,中标信息公告后,势必会引起其他投标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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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作假行为之二:

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并非投标人代表

在投标活动中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并非真实是投标工作人员的情形,像是实际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一些列材料,或者是用他人的名义来参与投标。

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会引起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作假行为之三:

投标人不是招标方要求的代理商而是经销商

代理商指的是受企业委托负责帮企业寻找市场,甚至帮企业销售产品的企业和私人机构,他们不具有产品的所有权,只收取相关的佣金,受供货商约束较大。

而经销商则指的在某一区域或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他们拥有产品的所有权,经营活动不受或少受供货商的限制。这两者之间区别是比较大的。

因此若是在招投标活动经销商若是以代理商身份参与投标,与招标文件完全不符,也是会引起异议与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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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作假行为之四:

投标人所提交的财务报表作假

部分招标方会在招标文件里明确提出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经过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过的财务报表,作为评标时评价投标人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依据。也有一些要求提供经专业审计事务部门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依据。

但是却由于这个版块没有引起招投标人及评审人员的足够重视,还有一些地区在评标时没有配备经济类评委,基本都是技术类评委,导致在进行资格审定时有一些不足。

因而,有一些投标人就钻了这个空子,为了让自己公司的财务更好看,因而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作假。

招投标中哪些属于违规违法行为?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

2.弄虚作假投标(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招投标违规违法处罚种类有哪些?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取消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4、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招投标违规违法会受到哪些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但未中标,且不影响中标结果。

2.处罚标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已经中标,但项目尚未实施,可以更正。

2.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已经中标,且存在(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四、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已经中标,且存在(一)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2.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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