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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竞争性谈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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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适用竞争性谈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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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解释为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情况。“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还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表示,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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