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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还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都会处理无效投标、投标无效等问题。但由于对无效投标、投标无效的概念和性质把握不准,容易混淆和混用,所以有必要对它们进行界定与区别。
一、无效投标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在开标前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不能进入投标程序。它多指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标无效
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实质性响应,被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的认定是依据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确定的,它与采购标的有关。
三、两者区别:
无效投标的认定一般在开标前,在没有打开投标书时就已经无效了,其投标文件没有资格参与评标,无效投标认定可以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委托人。无效投标仅针对单个投标人。
投标无效大多是开标后、评标中被确认的,是中途退出评标。因此,其认定是在开标后。投标无效的确认只能是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投标无效也是仅针对单个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