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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根据各响应供应商的一轮报价及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后,供应商都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所有供应商的产品均满足采购需求,遂要求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其中有一家供应商在初次报价的基础上单价又下降了70元,最终报价最低。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原则,谈判小组推荐该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一公布,K公司即提出质疑,认为该项目未经谈判,结果无效。
问题:竞争性谈判项目是否必须进行谈判?未经过谈判的项目成交结果是否有效?
有些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需求明确,供应商响应清楚、完全,的确没有谈判的必要,如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这两种项目本身就是一个招标项目,招标项目要求招标文件对货物和服务的要求清楚明确,多数情况下不需要通过谈判来修改其中的要求,特别是其中的技术、商务和合同条款等都不需要再改变,也就不需要通过“谈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