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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那么评审专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应当如何处理?请看下文介绍!
一、评审专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二、评审专家应满足以下五项基本要求。不再具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解聘: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诈骗等不良信用记录;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并在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 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 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三、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解聘:
1.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 泄露审查文件和审查情况;
3.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系,且不回避;
4. 收受采购商、采购机构、供应商的贿赂或者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6. 拒绝履行配合、回应供应商询问、问题、投诉等法定义务;
7.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损害政府采购信誉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