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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没收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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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工作中,投标人一旦违反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将会被没收,然而有些朋友可能会问投标保证金没收后如何处理?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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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所有的招标文件都会明确约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综上所述,无论发生上面约定的1条或多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都将不予退还,进行没收!

二、没收后的投标保证金根据下列所述情况进行处理:

1.没收的保证金归属财政所有

如果招标人的违法行为,被财政监督所发现并没收,那么小编认为该保证金就应该归属财政所有,上缴国库充公!

2.没收的保证金归属代理机构所有

如果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给代理机构造成了损失,比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等行为,作弊,串标,扰乱招投标工作而给代理机构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或投标人违法放弃中标资格,代理机构又不得不重新招标,那么投标人的行为给代理机构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影响,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当归属代理机构所有!用于弥补代理机构的损失!

3.没收的保证金归属招标人所有

这种主要是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中标后不按约定签订合同的,但是代理机构又认为可以顺延第二名投标人中标后,由此此行为给招标人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比如招标人对采购需求有时效性要求,没有按时履约则确实会给招标人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当归属招标人所有,用来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实质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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