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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招标失败后如何转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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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招标失败后如何转其他采购方式?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呢?有些投标人可能还不是很清楚,为此小编今天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介绍,一起来学习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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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项目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这就意味着,获得批准是公开招标失败后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第一步。

2.部分工程建设项目需获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由于投标人不足三家导致两次招标失败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属于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3.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其中该办法中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是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第二款情形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同时,需递交“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这一材料的要求也说明转为竞争性谈判需要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而公开招标失败后转其他采购方式的,是否需要递交相关申请材料,政府采购未作出明确规定。

4.重新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重新递交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由此可见,公开招标失败后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重新编制谈判文件,而谈判文件都重新编制了,供应商也应当重新编制、递交响应文件。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用再次发布公告。

而公开招标失败后转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未作出明确规定。小编认为,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按照其他采购方式现规定的采购程序开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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