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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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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公资发〔2022〕22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为规范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维护交易平台运转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评价办法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遵纪守规、服务标准、行为规范等。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采用计分制,评价结果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向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分档扣分:

1.未按要求办理项目注册的(即提交信息有误的),扣2分;

2.同一项目在发布招标(变更)公告前,无正当理由变更开、评标场地两次以上的,扣3分;

3.因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变更或者取消已预约的开、评标场地的,扣5分;

4.招标公告载明的开、评标时间与实际预约的开、评时间不一致的,扣10分;

5.发布的公告不规范的,扣2分;

6.未熟练掌握电子化操作,业务流程发生三次及以上人为操作错误被退回的,扣2分;

7.设定的交易公告期限、报名和获取交易文件、澄清答疑、更正和延长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开评标日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扣2分;

8.因工作失误,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没有上传招标采购文件的,扣5分;

9.未向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报备收取样品、现场演示或讲解需求的,扣5分;

10.工作人员未佩戴身份标识牌的,扣1分;

11.售卖标书人员未签到、迟到、早退或者扎堆闲聊、躺卧休息、吃东西、玩游戏、抽烟、喧哗、违规用电的扣1分,未按规定接受投标报名或推诿刁难、无故不接受报名的,扣10分;

12.开标工作人员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的,视情形扣3~15分;

13.未将进入评标区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扣3分;

14.因工作失误造成电子化交易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网上开评标工作(需要运维人员进场维护的),扣5分;

15.评标工作人员未携带身份证不能正常进入评标区的,扣5分;

16.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扣30分;

17.组织开评标过程中存在带有倾向性解释或说明的,扣10分;

18.限制评审专家独立开展评审活动,或不合理要求评审专家加快评审进度的,扣10分;

19.私自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评标区的,扣15分;

20.未经批准擅自出入评标区的,扣10分;

21.评标区内、外人员私自联系的,扣10分(评标区内、外人员确需联系的,需在服务人员或者监督员的监督下进行);

22.不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服从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不爱护设备设施,破坏环境和秩序,未在指定的区域工作和休息,随意走动、串岗、大声喧哗、吸烟等行为的,扣10分;

23.未按要求正确提交监督员申请或者评标专家抽取单的,扣5分;

24.擅自修改、删除、破坏计算机评标软件和数据的或者擅自使用复印设备、带走相关资料的,扣10分;

25.未按规定提出延时申请的,扣5分;

26.发布各类公告、公示时,未按“错敏词检验系统”提示进行修改被相关部门检测出问题的,视情形扣5~20分;

27.开、评标结束后未将开、评标室物品摆放整齐、关闭电子设备的,扣2分,同时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28.未按照有关规定退付样品及其他资料,影响省交易中心场地秩序的,视情形扣5~10分;

29.未按有关规定发布中标(成交)公示或废标(终止)公告的,视情形扣5~10分;

30.因故需要组织重新评审或复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需要运维人员或省交易中心经办人手工协助的,扣5分;

31.项目确定进场交易后30天内未能发布公告,且未向省交易中心项目经办人提供说明澄清材料的,扣5分;

32.代理机构积极配合宣传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各项改革措施及创新成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省交易中心确认后每次加5分;

33.代理机构主动向省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合理化意见、创新性建议并被采纳推广实施的,每项加5分;

34.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完成的招标(采购)项目总量累积超过5项(按项目注册或下达状态计算,同一项目分包实施的不重复计算),加2分;超过10项的,加5分;超过20项的,加10分;超过50项的,加20分,超过100项的,加30分;

35.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能积极主动参与在线学习培训(包括日常学习、模拟测试等),同时定期参与省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测试,连续三次以上测试成绩均为优秀的,视情形加3~8分。

最终加分情况同相应记分周期汇总统计结果一并公示。

第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交易平台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省交易中心将暂停为其服务。

第五条  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进场行为规范进行周期评价,每个评价周期为一年。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每个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最初自动赋予100分,根据第三条所列情形累计扣除,最终所剩分数即所得分数,最低分数为0分。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没有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不对其进行评价,在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时自动赋予100分。

得分7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必须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进场交易人员培训及考核。

得分60分以下的代理机构,必须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进场交易人员培训及考核,且参加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系统中注册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培训期间省交易中心暂不受理其新增项目。

得分85分以下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准进入省交易中心评标区,直至通过省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考核。

第六条  按照行为规范评价规定暂停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进入省交易中心受理登记的项目(以交易平台“项目注册”或“任务接受”通过的时间为依据),仍可依法继续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价周期期满仍处于暂停状态的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结束后再行开展代理业务。一个评价周期内处于暂停状态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考核通过后方能开展新的代理业务,即便其离职再入职其他代理机构,暂停状态也维持不变。

第八条  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要求参加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省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汇报等各类活动,将酌情处理并予以通报;发生冒用他人身份实施具体招标(采购)项目的,将暂停相关涉及人员交易活动。

第九条  代理机构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省交易中心将根据其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要求其按照行为规范参加培训、考核及整改或禁止参加交易采购活动。

第十条  禁止进入省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开展业务学习,切实提高执业能力,并在评价周期内及时参与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结果和不良记录将纳入省交易中心诚信评价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和运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上述规范的评价及培训考核工作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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