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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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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构筑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招投标在市场配置公共资源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省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十个全覆盖”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意见》(鄂办发〔2010〕1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对省市县三级招投标综合监管工作进行客观评价,促进综合监管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尽快实现全省综合监管机构统一、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行业自律组织统一的“五统一”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内容将纳入对市(州)、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考评范围。本办法采用百分制量化考核评价,考评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和不合格(59分以下),对考评结果将予以通报。

第二章 综合监管机构建设

第四条 综合监管机构建设标准。

2011年年底前全省各市(州)、县全部成立政府直属的、独立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机构性质为行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主要工作内容与工作标准。

(一)宣传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本系统以外人员集中宣讲(包括培训)招投标政策法规,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或本系统干部职工集中学习研讨政策法规,转发上级管理制度或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招投标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监督管理流程完备、科学,过程监督痕迹清晰,有据可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受理投诉与举报,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与举报,案件查处依法依规。投诉举报处理率不低于95%,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率和上传率均达到100%。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招投标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完成招投标统计数据资料网上填报工作。

第三章  交易平台建设

第六条     交易平台建设标准。

(一)机构建设。2011年,省市县三级综合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划布局全部建成。中心为政府设立、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专项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硬件设施。交易平台应设有办公区、接待区(含服务窗口)、开标厅、评标室、电子评标室、电子监控室(能实时监控录音录像)、档案室、信息发布平台等,场地总面积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七条  主要工作内容与工作标准。

(一)进场交易范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以及特许经营权、物业管理等公共资源项目。2011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率、进场交易率达到100%。

(二)交易管理。交易管理流程依法设定,管理环节实行节点控制;交易主体资格符合规定;交易过程痕迹清晰,有据可查;手续简捷,方便当事人操作。

(三)文件审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项目符合进场交易条件,文件内容齐全,符合法律规范,文件资料完整。

(四)信息发布。严格按照规定发布招标信息,保证所发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五)专家库管理与专家抽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专家库和抽取专家,从专家抽取时间、人数、回避条件、保密措施等环节,规范专家抽取行为。

(六)开评标现场管理。严格依据法律和中心管理规程组织开评标。保证过程合法、规范、有序和现场音像资料完整。

(七)评标结果公示。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后均在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公示。

(八)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完整(包括电子档案),管理规范,便于查询。

(九)投标保证金收退。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均实行统一收退。

(十)收费。执行国家和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  管理制度建设

第八条  基本要求。

(一)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应以《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为准绳,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不得超越行政管理权限制定。

(三)制定程序应包括:市场调研充分、公开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定期清理。

(四)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规划、协调下,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出台管理制度,避免出现管理尺度不一致、行业垄断和行业保护的条款。

第九条  主要工作内容与工作标准。

(一)完善制度体系。省市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招投标地方性管理制度,为招投标市场管理与规范提供支撑。

(二)制定管理制度。制定主体、制定内容、制定程序合法合规,管理尺度一致,市场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应符合实际,与上位法不冲突。

第五章  评标专家库建设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建设标准。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2011年实现省级评标专家库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全省专家库联网运行。

(二)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人数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2010年市(州)评标专家区域子库人数均达到500人以上。

(三)评标专家库与子库实行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密封纸打印抽取结果。

(四)专业分类科学合理,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管理标准。

(一)入库专家经过严格筛选,条件符合规定。

(二)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三)入库专家实行定期培训。

(四)建立评标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定期考评。

(五)发放评标专家聘书,专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使用标准。

(一)2011年起,县(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到市(州)评标专家区域子库或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二)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评标专家信息严格保密。

(四)评标专家抽取人数和专业符合规定。

(五)评标专家抽取时有监督人员在场。

(六)评标现场有严格的评标专家身份识别程序。

第六章  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组织建设标准。省招标投标协会是全省统一的招投标行业自律组织,省招标投标协会接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相关事宜。各市州可根据需要成立招投标行业协会,并在本级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第十四条 主要工作内容与工作标准。

(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根据政府部门的工作需要,按照工作安排,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招投标市场调研,宣传招投标政策法规,反映招投标当事人的诉求。

(二)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省内外、境内外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理论、业务素质和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水平。

(三)组织开展培训教育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招投标政策法规和专项业务标准的培训教育,开展对招标师职业水平考前辅导培训工作,开展对评标专家的培训。

(四)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组织会员单位签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从业廉洁承诺书》,适时开展以行业自律为主题的相关活动。建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

(五)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应积极加入省招标投标协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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