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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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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阜阳市房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安徽】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阜公管〔202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阜阳市房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等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6日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四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实行分级负责,分类评价,综合评级,动态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

财政(国资委)、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的信用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当事人进行信用评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章 评价体系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和中介机构。

(一)工程建设项目评价对象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法人。

(二)政府采购项目评价对象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采购代理等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价对象是指参与国有产权交易、土地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拍卖公司。

第六条  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评价部门,招标人(建设单位)、采购人、项目单位以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

其他评价部门是指人社、统计、税务等部门。

招标人(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者或管理主体。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项目单位是指依法开展拍卖、招租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

第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通过对评价对象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评价计分。

基本信信用息是指被评价对象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和其他基本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被评价对象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获奖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被评价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失信信息。

第八条  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督管理要求,制定本行业对评价对象的评价细则,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对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作出信用评价计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对投标人、供应商、竞拍人等竞争主体以及中介机构的评价细则。评价主体按照评价细则对评价对象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价计分。

其他评价部门对信用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直接从“信用阜阳”网站获取。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不同主管部门处罚的,不作重复记录。

各信用评价主体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确认和录入严重失信主体信息,依法依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细则应当明确评价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计分方法、评分依据、评价程序、上报时限、异议处理等内容,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第三章 评价计分方法和运用

第十条 评价对象信用评价得分按下列权重计算: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50%;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30%,招标采购人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20%。其他评价部门评价实行扣分制,最多扣10分。

同一评价对象在一评价期限内有多个评价项目的,其信用评价计分按多个项目评价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一条 评价对象初始进入评价信息系统无评价计分的,初始分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招标采购人评价计分权重的50%分值计算。

第十二条  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A、AAA、AA、A四个等级。

(一)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列为AAAA级;

(二)累计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90分以下的列为AAA级;

(三)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上(不含60分)75分以下的列为AA级;

(四)累计得分在60分及以下的列为A级。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并载明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 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评价依据。

第十六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章 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评价主体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搭建信用评价共享平台,并做好系统数据对接工作。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系统采取分级分类采集,集中汇总运用的操作模式。

(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对评价对象评价信息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统一录入,其他评价部门的评价信息由相关部门自行录入。

(二)信用评价系统结合各方评价结果自动汇总评价对象的评价得分。招标、采购项目信用评价计算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评价信息系统评价得分为准。

(三)由各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实时录入评价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评价对象的评价等级、被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期限等内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评价对象对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若有异议,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评价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部门反映,作出评价的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答复。

(二)对其他评价主体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反映,评价主体应当复核并答复评价对象,如有错误,应当纠正。评价对象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调查并给予答复,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纠正。

(三)对信用评价系统汇总计分有异议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投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并给予答复,发现确有错误的予以纠正。

评价对象对本条(一)至(三)项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仲裁、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二十一条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各评价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或标准计分、应当计分而不予计分或者超出范围予以计分、计分错误的;

(二)不在规定的系统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评价信息的;

(三)隐瞒、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评价主体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四)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遵循“谁决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依法依规修复。

第二十四条 被评价对象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信用修复,被评价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评价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部门根据信用修复制度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修复信用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房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

第三条  诚信评价应当遵循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评价主体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人(建设单位)及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部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其制定的评价办法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施工企业招标采购诚信评价标准(公管部门评价)》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招标人根据《施工企业招标采购诚信评价标准(招标人)》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部门的评价信息由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从“信用阜阳”中获取。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市城乡建设局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50%;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30%,招标(采购人)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20%。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的评价实行扣分制,最多扣10分。

市、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人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计分实行 100 分制。其中初始分为总分权重的80%。良好行为实行加分制,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直至扣完为止。

评价对象信用得分为初始分 + 良好行为累计得分 - 不良行为累计扣分。最高得分为 100 分,最低得分为 0 分。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局对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由市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结果形成后当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招标人对施工企业评价形成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收到招标人评价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第八条 评价对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主体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评价主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条 评价对象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理由成立,需要修改评价计分的,评价主体在答复申请人同时将修复结果提交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主体暂停计分或撤回原评价计分通知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评价计分计入评价对象项目评分,并予以生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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