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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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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标后履约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合同履约反馈机制,推进招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 制定《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文件精神解读如下:

【安徽】关于《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提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机制,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等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是当前工作中薄弱环节,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为此,起草了《暂行办法》,探索规范项目单位对承揽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二、制定依据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滁政办秘〔2018〕192号)等有关规定,并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起草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过程

今年4月,标后办先后学习合肥、芜湖、深圳等地经验做法,起草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单位内部进行了征求意见。4月21日,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市住建局、市重点处、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以及各县(市、区)公管局书面征求意见,并在市公管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征求意见。针对提出的意见,予以了吸收。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施评价范围。适用于通过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中标金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

(二)关于评价对象和评价主体。评价对象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实施评价主体为项目单位,即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或代建单位。

(三)关于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履约担保、关键岗位人员、机械设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农民工工资、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及工程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获奖情况等

(四)关于评价方式。以单个施工合同为评价单元,在评价基础分上,对履约好的施工企业进行加分,实现正向奖励。

(五)关于评价程序。项目单位应于建筑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施工企业,同时在其网站进行公示,接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等。

(六)关于信用信息采集方式。由项目单位在“滁州市标后监管平台”录入评价结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七)关于履约结果应用。市公管局将适时推进履约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五、下一步工作计算

市公管局将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单位对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并适时探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强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和履约现场“两场联动”。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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