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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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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浙江】嘉兴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8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特殊原因,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应当遵循“授权合法、职责明确、情形适当、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方式的选用和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采购方式的审批申请,应当由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财政部门提出。

第六条 采购方式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经市级财政部门授权可由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第七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遇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一条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响应截止时间结束后或评审期间,发现参加采购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没有重大异议或专家论证认为“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但如只有1家供应商参加或响应,或指定了产品品牌,供应商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的,应当降低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或技术标准后重新组织采购,之后仍只有1家供应商参加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可以申请单一来源或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且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单位以此申请相应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3个以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该采购项目及需求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在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兴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见附1);

(二)评审专家论证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提供);

(三)原签订合同复印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情形的应提供);

(四)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须填写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申请理由等信息,其中申请单一来源的,须在申请理由栏中写明拟定供应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采购监管处)在收到采购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或通知采购单位修改补充;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财政部门按规定需要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示或组织专家论证的,其所需时间可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 市级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计划时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其申请、审查、批复工作流程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单位申报。采购单位提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填制《嘉兴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其中,对采购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可只填制电子版的《嘉兴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从采购计划申报系统中填报;对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须填制纸质的《嘉兴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上报。

(二)财政审查。财政部门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时间及时予以审查。审查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非公开采购方式选择适用情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专家论证意见的公正性等内容。如有必要,财政部门可以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申请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查。对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三)确认批复。对采购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直接以《政府采购计划确认书》的形式予以批复,对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以《嘉兴市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审批表》的形式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市级采购单位在财政部门已出具《政府采购计划确认书》后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其申请、审查、批复工作流程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单位申报。采购单位提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填制纸质的《嘉兴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

(二)代理机构签署意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签署意见,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由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签署意见。

(三)财政审查。财政部门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时间及时予以审查。审查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非公开采购方式选择适用情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专家论证意见的公正性等内容。如有必要,财政部门可以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申请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查。对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四)确认批复。财政部门以《嘉兴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的形式予以批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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