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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不得通过设置投标单位名录,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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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9〕119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规建局、杭州钱塘新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是指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明确的必须招标标准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实行发包人负责制。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项目发包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发包人应建立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三、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发包人主动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应当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要求做好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服务工作。

四、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国发〔2014〕20号)相关精神,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各地相关管理部门不得通过设置投标单位名录等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排斥、影响公平竞争。

五、建设单位不得将限额以上工程项目肢解规避招标。构成规避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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