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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问:“投标方无效,但仍有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如何处理?”
【问题】
A:我们公司有个项目,属于新农村建设工程,招标人是一家央企下属的子公司,投标人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A:项目完成后,如果中标单位是央企下属子公司则没有办法处理,如果中标单位为当地政府下属单位则只能由项目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A和 B都不想要此结果了,所以咨询您一下!
一、首先,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对投标人是否为其下属单位做出书面承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暗示、授意或者方便形式,代替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或者索取回扣等不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发现有串通投标嫌疑的,应当拒绝接受其提交的投标文件。”
因此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对其是否为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做出书面承诺,如发现未作书面承诺的可以拒绝接受其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其次,招标文件中有明确投标方为本单位下属单位的也需做出书面承诺。
由于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投标人为本单位,但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接收投标文件并要求投标人提交其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接收投标文件,并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招标文件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一)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规定的,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接收投标文件,并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三、最后,招标人还应在公告中明确开标前不允许修改投标文件。
有一种说法是,如果投标方是当地国有企业、央企下属子公司或地方国有独资公司,则需要投标方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不允许修改投标文件。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中标后如何处理呢?
目前,我们只能在公告中找到不让修改投标文件的规定。
不过我们还可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潜在投标人以任何理由修改或撤回其已经发出的投标文件,应当予以禁止。”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二)技术方案简单、清晰、可行;
(三)价格合理,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
(四)能够实现采购目的,提供所需货物和服务的能力满足评审标准的要求;
(五)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形。
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参加评标会,并就合同订立等事项进行磋商;
但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不参加评标会,其在评标委员会告知或者发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未出席评标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有足够资金流、能够履行合同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察。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得以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为依据确定中标人。”